关于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红字)

来源:按照“皖科协秘【2018】84号”文件要求,   发布日期:2018-11-18

 

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173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672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英文:Anhui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英文缩写:AHACFO

第二条 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是由全省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总会计师等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省总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总会计师涵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主管、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税务师、高级审计师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全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管理人员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进取,开拓创新,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总会计师制度服务。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和政治引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管理,热忱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总会计师等财务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财务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协会成为总会计师CFO、财务管理人员之家,成为财务管理高层与政府、社会联系沟通的桥梁。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挂靠单位合肥工业大学;业务上接受安徽省财政厅、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指导;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公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工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积极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财会人员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业务技能培训和后续教育;

(四)积极实施财政部总会计师协会赋予本会关于加快总会计师等高端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及后备财务人员的职业资质认证工作任务,努力促进安徽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建设;

(五)反映总会计师和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广大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围绕总会计师工作和行业改革与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进言献策;

(七)组织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技能、企业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以及税收筹划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八)依法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九)传播国内外会计业务新动向,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

(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协调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三类。

(一)国有特大型、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银行金融中介机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处长(经理)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如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代表亦作相应调整,并报秘书处备案;

(二)大中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如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代表亦作相应调整,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省总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在本会担任过单位会员组织中的骨干,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由秘书处推荐聘为本会特邀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信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三种。

第十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会员大会时的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及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经验总结、学术数据、学术论文等;

(五)为本会开展培训教育活动提供条件及方便;

(六)按时缴纳会费;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作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须重新履行新会员的入会手续。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者,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裁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制订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有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根据工作需要,除换届外,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举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等方式举行。

第二十 理事会一般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除(二)、(四)外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财务与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诚信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劳动合同法》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推荐,本会需要,报经主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组织本协会年度预决算的编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对曾关心、指导本会工作的财会专家和曾为本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贡献,已不再担任本会理事的同志,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个人的资助、赞助与损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变动,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保证会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依法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主管单位和安徽省民政厅备案。

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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