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来源:专家委   发布日期:2017-04-08

                                                                                                                  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紧跟财政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战略部署,积极推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根据本会章程、宗旨、理念和做强做大的发展目标实际需要,决定整合全省资源成立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

  第二条安徽省总会计师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是经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的安徽省总会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总会计师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引领服务组织。

第三条为使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参谋引领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是由全省高职称、高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开拓创新精神的财务高管所组成;是本会最高权威性学术领导组织,具有引领、咨询、评审和承接政府职能的权威执行机构。专家委员会在党委和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依据协会章程、宗旨、理念、目标,发挥专家智慧资源优势,协助协会提出本会发展战略规划战略和战略决策,制订协会做大做强的发展方针和引领措施。

第六条受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七条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技术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职称评审、竞赛、认证考试等标准化、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配合协会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展交流渠道,跟踪前沿技术动态,引进先进智力,提高行业协会创新能力。

第九条根据行业协会的企业、会员单位及有关机构、社团的申请或委托,推荐本会专家参与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同时制定文件,规范推荐专家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行业专家自愿申请和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员中产生的专家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可适量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委员会和专业组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秘书1人;负责处理专家委日常工作。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分类指导、对口服务的原则,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一正二副组长在专家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必要时,可选派有关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由《协会专家管理办法》做出规定。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会计师行业人士;

  ()熟悉本行业总会计师业务,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具有本会大局意识、担当意识、服务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全省各地协会会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会计税务研究服务机构、企事业等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专家委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聘任。

专业组正副组长由专业组主任与专业组秘书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并聘任。

专家由本人申请,专家委领导组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接受聘任的委员、专家,均由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并自动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解聘

对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委员,经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也可自己提出辞职。

专家的解聘须提交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会议制度和重要事项决定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含分支专业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召开1-2次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专家领导列席会议。

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及相关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表决(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也可结合进行),必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需要征求意见的重要事项及相关文件,应采取会议、函审或网络等方式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协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按协会财务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方面:

  ()协会专项拨款、或分支专家组筹集;

  ()社会、企业的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专家委秘书处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安徽省总会计师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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